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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華教授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戲劇與劇場應用學系所




         新設的學制內戲劇教育,在台灣與英國、美國都是在近十年,才先後納入於國家課程之內。最早首見於英國1992年,由國會通過的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之中。其後, 美國國會也在1994年,通過了「目標二○○○:教育美國法案」(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而台灣則源於「藝術教育法」,其後見於2000年,由教育部公布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之中。

    台灣戲劇教育之法規之依據是源自總統公布之「藝術教育法」法律令,其後在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始確立與音樂、視覺藝術共同納入於國民教育「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內。有關戲劇表演藝術之規範與實施細則,則見於教育部所公布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相關規範彙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補充說明》之中。至於高級中學(含高職)的表演藝術戲劇教學則在教育部公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藝術生活科課程綱要》「藝術生活」科中實施。台灣戲劇教育是基於基層教育需要,與教育政策的融合,在統整的精神下,是屬於藝術與人文領域的一部份。

 英國是在1985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政策白皮書中《好學校》(Better School)即提出音樂、藝術與戲劇為中小學藝術學習之課程。1988年這項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在國會立法之辯論中,尤其在劇場方面戲劇單科教學項目,因經費管理等市場教育價值論等因素,遭到反對,於是英國政府以文法學校的課程模式取代。1989年,國家課程的審議會資料中,未將戲劇列為單科教學,卻包含在英語課中國家課程係將戲劇教學置於英語課程內,約佔四分之一的比例。199210月英國政府公佈國會通過之教育法案,戲劇教學雖不會許多戲劇學者與教師滿意,但卻獲得社會一般的認同。這種成為複科統整的教育政策,將戲劇視為語文學習的主要媒介是來自於一般國會議員對戲劇功能上的認定所致。

 美國在一般學制上的藝術相關法案,建立有關戲劇教育課程法令規定是在一九九四年元月由國會通過的「目標二○○○:教育美國法案」中的「學校發展標準」 School Delivery Standards )。其後在「藝術教育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 for Arts Education)中,訂定了聯邦在藝術方面學生所應認識與作到者 what every young American should know and be able to do in the arts)等規範。分別就舞蹈、音樂、戲劇與視覺藝術的學校一般教學科目中,將內容與成就方面,按幼稚園、小學、初中、高中的學習階段訂定了實施標準。其中戲劇部分之各項標準係由美國戲劇與教育聯盟訂定。美國戲劇教育屬單科教學,係由基層發展開始,逐步影響到政策,經聯邦法確定,再由各州或地區執行。

從戲劇教育政策中可知:台灣屬跨科統整的戲劇教學,英國為與英語結合的複科統整的戲劇教學,美國則是戲劇為主的單科戲劇教學。不同教育政策可顯示出各國在戲劇學習上的不同目標與取向。同樣的三者都有質與量的戲劇教育之師資需求,我國在此方面仍有尤需加強與落實。

全文參考網址:http://140.117.12.91/SIGNet/SIGdoc_out.php?GID=SIG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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